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今年沿海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扎实开展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据不完全统计,休渔期沿海各地累计查办违法渔业案件7406宗、移送司法案件307宗,查获涉案人员11021名、移送涉嫌犯罪人员815名,查获渔船8034艘,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6274艘、非法网具62.71万张(顶),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明显好于往年。为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现从沿海各地渔业渔政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查处的案件中,选取10宗案件通报如下。
一、辽宁省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尹某等26人团伙休渔期非法捕、运、销水产品案
2021年5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辽宁省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在大鹿岛西口码头查获一辆装载2475.7公斤非法渔获物的厢式货车。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深入渔获物来源地调查,一举破获尹某等26人利用19艘船舶、1辆货车作为违法工具的非法捕、运、销水产品案。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涉案当事人不同违法情形,分别作出警告、没收渔获物(经公开拍卖成交价28.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共计60.8万元。
二、河北省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等查处“辽某渔15711”等9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2021年6月30日7时,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在35渔区巡航执法中,发现“辽某渔15711”等9艘渔船非正常锚泊,经登临检查,发现该批船均携带网具但无渔获物。执法人员将该9艘渔船暂扣返回嘴东港,并指定辖区执法部门管辖处置。经调查,该9艘渔船船长均承认出海准备实施捕捞作业。唐山市及滦南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经集体讨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认定捕捞准备行为属于捕捞行为”的海事审判案例,根据《渔业法》相关规定,对“辽某渔15711”等9艘渔船分别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网具的处罚决定。
三、山东省日照市海洋发展局等查处“赣某渔13845”等10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2021年7月31日,日照市海洋发展局通过小目标雷达和海岸带监控系统搜索发现疑似非法作业渔船,市、区两级渔政执法机构立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现场查获“赣某渔13845”等10艘非法捕捞渔船。经调查,该10艘渔船违反休渔期规定,在100渔区从事底拖网、浮拖网等作业,渔获物共计1471.8公斤。经集体讨论,根据《渔业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日照市海洋发展局及岚山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赣某渔13845”等10艘渔船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共计罚款6.9万元、没收渔获物1471.8公斤。经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渔获物赠送公益单位。
四、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查处谭某、游某利用快艇非法捕捞案
2021年6月24日,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线报,在西山码头查获2艘快艇和10套筐钩(延绳钓)渔具。经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调查,查明谭某、游某合伙利用快艇先后出海非法捕捞20余次,销售非法渔获物获利25万元。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对网具鉴定后,根据《渔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将谭某、游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处“5·11”特大非法捕、运、销水产品案
2021年5月11日,根据线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北关东北侧11海里处查获正在非法捕捞的“浙某渔运00350”渔船,登临检查发现该渔船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并有少量渔获物。经调查,该船为套牌涉渔“三无”船舶,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根据《渔业法》《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将8名涉案人员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经该大队与公安机关对案件线索研判深挖,破获涉及4名幕后操纵人员、7名船长、10余名中介人员、10余名海鲜商贩和10余名酒店管理人员等五个层级相关人员的特大非法捕捞、贩卖、销售水产品犯罪团伙,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水产品100余吨、“三无”船舶3艘。目前该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8人、起诉46人。
六、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方某勇擅自关闭AIS危险作业案
2021年8月12日,“浙某渔运88781”渔船在舟山小板门附近海域与“兴某鑫海”货船发生碰撞,造成“浙某渔运88781”渔船沉没、9人失踪。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调查,该渔船非法出海收购渔获物运往舟山渔港销售,为逃避执法检查,擅自拆除船载北斗卫星终端系统、关闭AIS避碰系统,导致货船呼叫避让无效造成撞船事故发生;同时发现该渔船还存在未取得渔运船特许证、船舶检验不合格等情形。根据《渔业法》《刑法》《浙江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规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对“浙某渔运88781”渔船船长方某勇,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海警部门查处。该案现在进一步调查中。
七、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查处“闽某渔运60497”等24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2021年5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闽某渔运60497”等24艘渔船采取拆解、屏蔽北斗设备信号等方式,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在207、208渔区捕捞作业。经调查,发现该批24艘渔船存在无证捕捞、未规范标写船名、故意屏蔽安全救助设备等一项或多项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决定: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闽某渔运60497”渔船、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15名船长移送海警部门调查处理;对其余23艘渔船所有人、船长分别处以16万至26万元不等罚款(共计罚款467万元),并暂扣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
八、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茂名支队查处吴某英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作业设备改造渔船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5月2日,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茂名支队执法人员在湛江海域巡查时,登临检查“粤某渔00327”渔船,发现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作业设备改造渔船、未标写船名、未配备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等六项违法行为。根据《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茂名支队对“粤某渔00327”渔船所有人吴某英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洋局查处劳某宽利用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2021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洋局执法人员在北海海域巡查时,查获正在进行非法捕捞、悬挂“钦某养0007”船名的涉渔船舶,同时查获渔获物锥螺(别称尖尾螺)557包、共计16851.478公斤。经查,该渔船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为劳某宽擅自套用悬挂船牌的涉渔“三无”船舶。根据《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规定,北海市海洋局对劳某宽作出没收渔获物(变卖获款项1.85万元)、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法启动行刑衔接,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海警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十、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吴某江违反休渔期规定逾期未返港非法捕捞案
2021年5月2日,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白马井中心渔港码头例行巡查时,发现吴某江所有的“琼某渔00626”渔船甲板上堆放带水刺网网具(为应休作业方式)。登临检查发现,船舱装有碎白冰和350公斤渔获物。经调查,吴某江明确知晓休渔起始时间但未按休渔时间返港休渔,于5月1日5时至5月2日6时,在儋州附近海域下放1700张刺网进行非法捕捞。同时,该船还存在未开启北斗终端设备、擅自关闭通讯联络设备、未配齐职务船员等多项违法情形。根据《渔业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海南省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吴某江作出没收渔获物、罚款0.9万元的处罚决定。
前述10宗典型渔业案件的依法严厉查处,充分体现了渔业渔政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继续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扎实推进“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渔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让渔民群众从每一宗渔政执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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