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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遇到征收,补偿款应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24来源:网络编辑整理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们可以通过签订承包合同,采用家庭承包或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村民迁去城市生活,也有些村民为了养家糊口而外出打工挣钱,这样就会导致一部分农村土地无人耕种,浪费了资源。

  因此,为了防止土地闲置的情况发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样就不会导致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那么当土地采取这些方式流转之后,遇到国家征收,补偿款该归谁所有?接下来万典律师将分两种情况进行讲解。


  第一种情况: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流转方式:转包、出租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无论是转包还是出租,土地承包的关系都没有发生变化,转包人和出租人依旧要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面临征收时,补偿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

  承包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在转包、出租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青苗的补偿应归实际投入人所有(谁种归谁),地上附着物(房屋等)的补偿应归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

  由于土地承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也就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若合同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3、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被安置的对象范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接包人应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但对承租人却没有任何的身份限制。由于征地安置的对象限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要视其是否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定。如果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当然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第二种情况:土地承包关系改变

  流转方式:互换和转让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互换或者转让,都导致原土地承包关系发生改变,原承包方不再履行与原发包方之间的义务,也不享有原有权利,其征收补偿应这样分配:

  1、互换后的补偿归属

  土地互换表面上是互换各自耕种的土地,其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所以进行互换后各自又重新与发包方建立了土地承包关系。互换后发生土地被征收的,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相应的补偿。

  2、转让后的补偿归属

  在转让范围内,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所以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转让土地被征收时所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补偿费用。


  万典提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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