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郴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发展,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园区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法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除外。适用于有色金属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矿物宝石精深加工、新能源应用、综合保税等园区主导产业。
第一条 【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入驻园区的工业生产项目,按入园合同约定期限内投产,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当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对园区财政贡献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当年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超出500万元部分按当年对园区财政贡献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当年纳税1000万元及以上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按当年对园区财政贡献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经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从投产之日起,前3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园区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第三条 【外资项目落户奖励】对当年落户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按该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部分的0.08%奖励给企业;当年落户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该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部分的0.1%奖励给企业;当年落户外商直接投资8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该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资部分的0.2%奖励给企业。
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完成增资审批手续且到位资金突破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该实际到位外资部分的0.1%奖励给企业;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完成增资审批手续且到位资金突破8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该实际到位外资部分的0.2%奖励给企业。
新落户外资企业投资者来源地突破我市现有的国别或境外地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第四条 【大项目投产奖励】在园区投资设立工业生产企业,培育和发展园区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0.5%的投产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规划、地勘、设计等前期费用、平场费用、建筑安装费用以及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含土地价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该企业提供相关依据或经资质部门评估认定,经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管委会同意后支付奖金。
第五条 【大项目引荐人奖励】为扩大招商引资成效,凡社会力量为园区引进主导产业项目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以实际到位资金对引荐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及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200强生产企业(以官方最新权威认定数据为准),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或单位,除给予上述奖励外,一次性追加奖励20万元。
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该企业提供相关依据或经资质部门评估认定,经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管委会同意后支付奖金。
第六条 【用地供给】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租用、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由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决策给予优惠支持,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省重点工业项目争取省级建设用地指标。供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
第七条 【厂房租赁】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产业项目,厂房租赁价格按郴加发【2016】74号文件执行。凡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鼓励类项目,自厂房交付之日起,第1年免厂房租金;第1年纳税额达到200元/平方米的企业,则第2年免厂房租金;期间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延长1年免厂房租金;矿物宝石精深加工产业项目前3年免厂房租金。
第八条 【厂房装修补贴】租用园区标准厂房,按洁净厂房标准装修的,以洁净厂房装修面积和档次补贴给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十万级洁净度标准补贴100元/平方米、万级洁净度标准补贴200元/平方米、千级洁净度标准补贴300元/平方米、百级洁净度标准补贴4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进出口补贴】对园区外贸企业给予补贴:
1.进口设备补贴:园区外贸企业进口设备超过1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报关单和价格证明单据为准),按设备价格2%给予补贴,每年度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80万元;
2.外贸出口贴息补贴:园区外贸企业以上一年度一般贸易、其他贸易出口额为基数(以海关统计为准),基数内每1美元贴息人民币0.005元;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贴息人民币0.01元,每季度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加工贸易物流补贴:园区外贸企业以上一年度加工贸易出口额为基数(以海关统计为准),基数内每1美元补贴物流运输费人民币0.01元;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补贴人民币0.02元,每季度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聘请招商顾问】园区向社会聘请若干名业内知名人士担任招商顾问,充分发挥招商顾问业内资源优势、提供招商信息,切实做好以商招商工作,园区从招商费用中列支招商顾问费用。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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