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东方市现代农业示范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第6次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方市现代农业示范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了鼓励市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东方市现代农业示范园(下称“现代农业示范园”)投资,进一步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招商引资效果,促进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快速发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一)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企业投资农业种植、设施农业、花卉和休闲农业基地,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互换等形式流转土地。也可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民共同开发、经营。对重点农业项目、休闲农业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出让方式使用城镇建设用地。
(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农产品加工、批发和物流中心,在审批用地上给予优先安排。
(三)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需要使用农用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在用地指标允许范围内,可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资金扶持
(四)对投资建设3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花卉种植、良种良苗繁育推广示范基地,待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市财政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300—500亩的(土地流转8年以上,下同),按每亩2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500—1000亩的,按每亩3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1000—2000亩的,按每亩4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2000—3000亩的,按每亩500元奖励;对土地流转规模在3000亩以上的,按每亩600元奖励。
(五)鼓励发展设施农业。业主投资建设智能、温控大棚、滴灌设施,对每亩投入生产性设施20万元以上的,投入运行后,按每亩给予6万元补贴。第一年支付补贴3万元,第二年支付剩余的3万元,同一业主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业主投资建设的一般设施大棚,按省建设设施大棚补贴方案执行。
(六)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对投资建设有机农业生产基地200亩以上的业主,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并进入市场销售的,按其认证面积,给予1200元/亩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业主每年的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在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建设创业中心,发展农业总部经济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特别扶持。
(八)鼓励发展基础设施。对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植、休闲基地,其园区内的道路建设、塘坝及水利渠系整治方案报经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相关部门优先争取上级对口项目资金给予配套,或由市财政对业主投入基地内道路、塘坝及水利渠系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给予30%的补助。项目完成的当年即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50%。
(九)对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经济社会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农业产业龙头企业,金融部门在信贷上给予重点倾斜。可通过中小企业担保金担保等形式,积极向上争取中长期专项贷款。
(十)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争取资金项目时,对入驻园区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审报时给予优先。
三、税费优惠
(十一)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从事物流、加工、休闲农业开发和经营的独资或合资合作项目,取得的收入,依法征税。凡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东方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补贴企业;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年内按企业上缴所得税款东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贴;第4至5年,给予所税款东方留成部分额度50%的补贴。
(十二)凡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的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招商引资奖励
(十三)凡进入园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对该项目联系人(公民或法人)给予到位资金2‰的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该项目联系人(公民或法人)2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该项目联系人(公民或法人)30万元的奖励。项目联系人应在企业进驻园区及注册前确定,并报市招商办和市农业局备案。非法人公民作为项目联系人的,应持有该项目业主颁发的聘书或委托书。
(十四)凡协助业主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新增流转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流转土地规模1000亩以下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00元;对流转土地规模1000—2000亩的,每亩一次性奖励150元;对流转土地规模20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200元。
五、管理及服务
(十五)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对建设周期长的企业可先进行筹建登记,发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待手续完备后,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十六)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办即办好”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市农业局协同相关部门为入园的投资者提供代办服务。生产性项目在具备基本条件经初步审核后可逐步完善相关手续。
(十七)外来投资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子女上学等方面按市内居民同等对待。
六、其他
(十八)若省政府、市政府和工业园区出台比本政策更优惠的,则按照更优惠的政策执行。
(十九)对现代农业示范园规划区外的投资额大、产业带动强的重点农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二十)本政策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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