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长顺县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步伐,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推进产业快速发展,助推产业脱贫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扶持政策。
1.入驻我县省级或州级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
2.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在园区领办农业产业的致富带头人。
3.带领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优惠扶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财政扶持
1.按农业示范园区规划要求,凡是流转土地用于连片种植蔬菜、精品水果、花卉苗木、中药材等500亩以上的,流转年限按蔬菜5年以上,其他农业产业10年以上,土地流转费按先流转实施后验收补助的原则,荒山荒坡每年每亩30元、旱地每年每亩200元、水田每年每亩400元进行补助,连续补三年,超出部分自行支付。
2.按示范园区规划修建钢架标准大棚1000㎡以上的,每平方补助40元,修建智能化连体玻璃景观温室500㎡以上的,每平方补助700元。
3.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按示范园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喷灌、滴灌设施达5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0元;以项目投资建设的设施设备无偿提供给投资对象使用。进基地的水、电、路由政府投入建设,电讯安装由政府协调,费用自理。
4.投资标准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修建标准化圈舍1000㎡以上、伺养种畜200头以上(种禽1000羽以上)或商品畜在1000头以上(商品禽在10000羽以上),对其所修建标准化圈舍验收达标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30%进行一次性补助。
5.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6.新获得IS09000、IS014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认证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新获得SC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8.新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新获得国家龙头企业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9.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国家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子奖励10万元。
10.在园区内投资休闲观光旅游农业项目,获得国家级3A级以上旅游景区认证的,且经营业绩较好的,一次性给子奖励10万元。
(二)税收扶持。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县级留成的60%比例计算,由政府分年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缴纳的,按县级留成的40%比例计算,由政府分年奖励给企业。
(三)信贷扶持
1.入驻园区企业,金融部门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2.投资从事蔬菜、高钙苹果、紫王葡萄、花卉苗木种植、绿壳蛋鸡养殖及长顺农特产品加工,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500万以内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三年。
(四)用地扶持。入驻农业园区的,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三、其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投资新办项目可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由县政府成立专班为其协调服务。
2.上述优惠政策以项目形式进行补助。若无项目支撑,由政府进行支付。
3.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4.本优惠政策(试行)由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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